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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經濟師經濟基礎備考要點:民事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整理 編輯: 2015/10/29 14:45:2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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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1.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責任是對民事法律責任的筒稱,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別規(guī)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屬于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xiàn)的重要措施。

民事責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民事責任是因為違反民事義務而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和民事義務是性質上存在區(qū)別的兩個概念。民事義務是根據民事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當事人必須履行的行為;而民事責任則是當事人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民事義務時所應當受到的不利后果。②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性責任。民事責任的方式很多,其中絕大多數屬于財產責任的性質,如賠償損害、恢復原狀等。但是,我們也不排除在民事責任中還有一部分屬于非財產責任。③民事責任的范圍與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范圍相適應。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功能不同,它主要不在于懲罰違法行為人,而在于彌補受害人的損害。因此民事責任的范圍是與損害的范圍相適應的。違法行為人的責任在于使受害人恢復原狀,受害人有多大的損害,違法行為人就應負多大的責任。

根據民事違法行為所侵害的權利不同,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2.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兩個方面:①違約行為。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違約行為是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就違約行為發(fā)生的時間而言,違約行為可以分為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實際違約,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發(fā)生的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屆滿前的違約行為。預期違約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所謂明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另一方又不提供必要的履行合同擔保。當事人一方預期違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②主觀過錯。過錯,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其違約行為所表現(xiàn)出的故意和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違約責任中的過錯通常是通過推定的方法加以認定,即只要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債權人就債務人的主觀過錯不承擔舉證責任。債務人只有證明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才可以否定違約責任的構成。

(2)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繼續(xù)履行、違約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這些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①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違約行為發(fā)生后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繼續(xù)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債務。繼續(xù)履行的債務一般是非金錢債務,對于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不能適用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的形式可以是限期履行債務,即債務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在寬限期內履行合同義務;也可以是合理選擇要求債務人承擔修理、更換、重作等違約責任。②違約損害賠償。我國《合同法》第112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由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雖然由當事人約定,但是,關于違約金數額的條款并不是絕對不變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違約金的數額予以增加或減少。違約金不同于定金。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給付對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逗贤ā返?16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3)免責事由。免責事由,是指免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町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約定免責事由即指免責條款,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其在將來可能發(fā)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根據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凍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約定免責條款,在符合約定的條件下,盡管發(fā)生了合同不履行的事實,當事人也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這種約定并不是可以任意進行的,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當然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3.侵權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的,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具有補救性和制裁性的雙重性質。

根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可以將其分為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

(1)一般侵權責任。一般侵權責任,是指因為故意或者過失而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四個方面:①違法行為。行為的違法性,是承擔一般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除了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所謂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了法律的強行性或者禁止性的規(guī)定行為,而不是指違反了法律的任意性規(guī)定的行為。②損害事實。民事責任具有補償性、救濟性,因此追究侵權責任必須以損害的現(xiàn)實存在為前提。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不利的影響,包括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權利主體只有在受到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③因果關系。按照法律要求,只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前因后果的聯(lián)系,行為人才承擔侵權責任。④主觀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對自己的行為及后果所具備的心理狀態(tài),是構成一般侵權責任的主觀要件。過錯的形態(tài)有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不良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發(fā)生的心理狀態(tài)。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放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不良后果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狀態(tài)。違法行為人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主觀存在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是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也是由民事責任所具有的預防教育功能和懲戒功能所決定的。

(2)特殊侵權責任。特妹侵權責任,是指并不需要具備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而是根據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所應負的民事責任。特殊侵權責任主要包括三類情形:①因特定主體致人損害,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致人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②因特定活動致人損害,如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地面施工致人損害;③因特定物件或物質因素致人損害,如產品致人損害、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建筑物致人損害、伺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等。在上述特殊侵權的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并不重要,關鍵的問題在于法律是否對行為人的行為規(guī)定了特別的責任,這是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運用。無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過錯,只要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就必須對該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與過錯責任原則相比較,無過錯原則是一種例外,它只適用于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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