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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行政復議(06.05)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6/05 15:23:2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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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

  1.行政復議范圍: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排除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3.申請: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4.參加人: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5.行政復議:

  (1)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法;

 ?。?)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3)復議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6.決定種類:

 ?、倬S持;②要求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蹧Q定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7.送達生效;強制執(zhí)行。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初級會計實務》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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