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表二、行政訴訟
|
|||
訴訟范圍
|
受理
|
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
|
不受理
|
(1)國家行為;(2)抽象行政行為;(3)內部行為;(4)行政機關作出的終局裁決
|
||
訴訟管轄
|
級別管轄
|
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
|
(1)確認發(fā)明專利權的案件;(2)海關處理的案件;(3)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4)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第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按《行政訴訟法》最新規(guī)定(1)取消;(3)調整為縣級以上 |
|||
地域管轄
|
一般情況
|
“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
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在復議機關所在地(原告就被告) |
|
特殊情況
|
“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
因“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 |
||
訴訟程序
|
開庭、公開、合議庭、執(zhí)行回避制度,“不適用調解”(賠償訴訟除外)
|
||
判決生效
|
一審判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
一審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不上訴 |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初級會計職稱,正保會計網校為大家分享了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您夢想成真!
Copyright © 2000 - m.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