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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初級職稱知識點《經(jīng)濟法基礎(chǔ)》:申請行政復議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11 10:46:2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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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guān)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guān)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guān)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nèi),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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