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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知識點:勞動者解除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7/01/11 09:34:24 字體:

最好不是在夕陽西下的時候幻想什么,而要在旭日初升的時候就投入工作。

不要等5月13-16日來臨了,才開始備考初級會計職稱,與其臨陣磨槍,不如現(xiàn)在就上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初級會計職稱吧。  

勞動者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1】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即可,不一定以書面形式,正式員工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注意2】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無補償,且程序必須合法,否則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④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⑤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⑦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注意1】上述7條的顯著特征是用人單位有過錯,但該過錯并未危及到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則勞動者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合同無提前義務。

【注意2】由于用人單位過錯在先,因此應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勞動者“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②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理解】當人身權與財產(chǎn)權同時受到侵害,法律優(yōu)先保護人身權,上述情況勞動者無需履行告知義務,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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