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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中國西北電力集團公司等三戶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復函

陜國稅函[1998]210號

頒布時間:1997-08-18 發(fā)文單位: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     

你局陜國稅直函[1998]1號《關于中國西北電力集團公司等三戶企業(yè)所得稅由我處征收管理問題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一、由于中國西北電力集團公司、彩虹顯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稅自1994年稅制改革后一直由西安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因此,對中國西北電力集團公司、彩虹顯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單位不再作調(diào)整。    

 二、關于陜西秦申煙草有限公司的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問題,我局在歷年全省所得稅征管工作會議中明確要求,在西安市境內(nèi)的屬于繳納中央企業(yè)所得稅的企業(yè),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gòu)、證券、信托投資、股份、聯(lián)營等企業(yè)以及就地監(jiān)管企業(yè)的所得稅均由西安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幾年來,西安市國家稅務局經(jīng)過努力,各類企業(yè)征管關系基本理順,稅政、征管工作關系與省局、總局已對口銜接。我們意見,陜西秦申煙草有限公司的所得稅征管管理仍應由西安市國家稅務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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