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6-06-23 發(fā)文單位:null
第一條 為引導合理消費,提倡勤儉節(jié)約的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設立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共它飲食營業(yè)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為筵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guī)定繳納筵席稅。 第三條 筵席稅按次從價計征,稅率為百分之十五。征稅起點為,西安、寶雞、咸陽市所轄各區(qū)(除閻良區(qū)、楊陵區(qū)外)一次筵席支付金額人民幣四百元,共它市、縣、區(qū)一次筵席支付金額人民幣三百五十元。凡舉辦筵席支付金額(包括菜肴、酒、飯、面、點、飲料、水果、香煙等支付金額)人民幣達到或者超過征稅起點,并且人均超過二十元的,按支付金額全額計算征收筵席稅。
第四條 本省對下列筵席免稅: (一)在國家和省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會議用餐標準以內的; (二)臺灣、港澳同胞、僑胞、外籍人員舉辦宴會; (三)按國家或本省禮賓規(guī)定接待的外國友人的用餐; (四)經省人民政府特批免稅的其它筵席。
第五條 筵席稅的代征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代征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建立承辦筵席登記簿,如實登記舉辦筵度的單位(個人)名稱(姓名)、時間、桌數、標準、支付金額,認真履行代征代繳義務。不得將一次筵席支付金額化整為零,采取分次多開發(fā)票,少征或不征稅款。 代征人違反本條規(guī)定,有弄虛作假行為,少征或漏征稅款的,除向代征人追回少征或漏征的稅款外,并按應征稅款處以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代征人在代征筵席稅時,除應填寫稅務機關印制的代征筵席稅專用憑證(或稅票)交給納稅人收存外,存根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有關規(guī)定保管。對所代征的稅款必須專冊登記,依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按期報解入庫。 違反本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代征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和監(jiān)督。稅務機關要對代征人代征代繳稅款情況定期進行審查。 代征人拒絕稅務機關監(jiān)督檢查的,視其情況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并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八條 納稅人應按照《條例》和本細則規(guī)定,主動繳納稅款。對弄虛作假,偷稅抗稅,或與代征人無理糾纏,蠻橫要挾,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代征人可提請當地稅務機關令其照章補稅,并處以應補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指使、授意、包庇、支持偷稅抗稅行為者,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 筵席稅由承辦筵席的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以及其它經營飲食業(yè)的單位和個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條 稅務機關對代征的筵席稅款,可按入庫金額提取百分之五的手續(xù)費付給代征單位,其中百分之二可付給直接辦理代征手續(xù)的人員。
第十一條 對納稅人或代征人的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任何人均有權檢舉揭發(fā)。檢舉揭發(fā)的案件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后,在本案罰金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范圍內,酌情對檢舉揭發(fā)人予以獎勵,并負責為其保密。
第十二條 筵席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陜西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及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陜西省稅務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從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