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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科技廳關于印發(fā)《江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贛財教[2015]66號

頒布時間:2015-11-11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科技廳

各設區(qū)市財政局、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加速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引導社會力量和各級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根據(jù)《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省財政統(tǒng)籌資金設立江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以下簡稱省引導基金)。為規(guī)范省引導基金的管理,我們制定了《江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2015年11月11日

江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加速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引導社會力量和各級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投入,根據(jù)《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省財政統(tǒng)籌資金設立江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以下簡稱省引導基金)。為規(guī)范省引導基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引導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轉化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各級政府(部門)科技計劃(專項、基金)和其它由事業(yè)單位產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及其系統(tǒng)等。

第三條 省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為省財政撥款和社會捐贈。

第四條 省引導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設立創(chuàng)業(yè)投資子基金、貸款風險補償和績效獎勵等。

第五條 省引導基金遵循引導性、間接性、非營利性和市場化原則。

第六條 創(chuàng)業(yè)投資子基金退出時應收回的原始投資及應取得的收益、子基金清算時應取得的剩余財產清償收入、省引導基金產生的利息等由受托管理機構按規(guī)定上繳省國庫,納入省級公共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

第七條 省科技廳建立江西省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以下簡稱成果庫),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信息支持。

各級政府應用型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完成單位應當向成果庫提交成果信息。

行業(yè)、部門、設區(qū)市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產生的科技成果,分別經相關主管部門和設區(qū)市科技部門審核推薦后可進入成果庫;部門和市(縣)所屬事業(yè)單位產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別經相關主管部門和設區(qū)市科技部門審核推薦進入成果庫。

其他單位和個人產生的科技成果,由所在設區(qū)市科技部門審核推薦進入成果庫。

第八條 成果庫的建設和運行實行統(tǒng)籌規(guī)劃、分層管理、開放共享、動態(tài)調整。

第九條 成果庫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和商業(yè)秘密外,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設立創(chuàng)業(yè)投資子基金

第十條 省引導基金與符合條件的投資機構共同發(fā)起設立創(chuàng)業(yè)投資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為轉化科技成果的企業(yè)提供股權投資。省科技廳負責按規(guī)定批準發(fā)起設立子基金。

鼓勵各地各部門創(chuàng)業(yè)投資引導性基金參與發(fā)起設立子基金。

第十一條 省引導基金不作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東或出資人,對子基金的參股比例為子基金總額的30%以下,其余資金由投資機構依法募集。

第十二條 子基金應以不低于省引導基金出資額三倍的資金投資于轉化成果庫中科技成果的企業(yè),其他投資方向應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

第十三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貸款或股票(投資企業(yè)上市除外)、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企業(yè)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也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待投資金應當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十四條 子基金存續(xù)期一般不超過8年。鼓勵其他投資者購買省引導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權。

第十五條 子基金應當在省科技廳選擇的銀行開設托管賬戶。存續(xù)期內產生的股權轉讓、分紅、清算等資金應進入子基金托管賬戶,不得直接循環(huán)投資。

第十六條 子基金應當委托投資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省引導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職責。

第十八條 子基金存續(xù)期結束時,年平均收益達到一定要求的,投資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可提取一定比例的業(yè)績提成。子基金出資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相關協(xié)議約定獲取投資收益,并可將部分收益獎勵投資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

第十九條 子基金應當在投資人協(xié)議和子基金章程中載明本章規(guī)定的相關事項。

第四章 貸款風險補償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招標確定合作銀行,對合作銀行符合下列條件的貸款(以下簡稱成果轉化貸款),可由省引導基金給予一定的風險補償:

(一)向年銷售額3億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發(fā)放用于轉化成果庫中科技成果的貸款;

(二)上述貸款的期限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對貸款發(fā)生地政府出資共同開展成果轉化貸款風險補償?shù)膬?yōu)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應制定和公布成果轉化貸款的條件、標準和程序,在符合貸款條件的前提下,降低貸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條 合作銀行分支機構匯總當?shù)爻晒D化貸款項目報同級科技部門審核后,由合作銀行總行或省級分行按年度匯總報送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提出貸款風險補償建議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三條 合作銀行應加強對成果轉化貸款的審核、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風險補償資金采用按固定比例補償和資金池風險補償兩種方式。固定比例補償即按合作銀行當年的成果轉化貸款額進行核定,補償比例不超過貸款額的1%.資金池風險補償按杠桿放大、逾期則補,有限責任,滾動使用的原則進行補償。

第五章 績效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于為轉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yè)、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省引導基金可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第二十六條 績效獎勵對象所轉化的成果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和支撐當前省重點行業(yè)、關鍵領域發(fā)展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獲得中央和地方財政用于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資金支持。

第二十七條 績效獎勵項目由省直有關部門和設區(qū)市科技部門向省科技廳推薦。

第二十八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申請績效獎勵的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評價,省科技廳依據(jù)評價結果提出績效獎勵對象和額度的建議報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九條 績效獎勵資金應當分別用于以下方面:

(一)獲獎企業(yè)的研究開發(fā)活動;

(二)獲獎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fā)、成果轉移轉化活動;

(三)獲獎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技術轉移活動;

(四)獲獎單位對創(chuàng)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術服務的科研人員的獎勵。

第六章 組織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組織省引導基金專家評審委員會,為省引導基金提供審核審議意見。成員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資、財務等領域的專家擔任。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共同委托具備條件的機構負責省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進行指導、監(jiān)督和組織評價。受托管理機構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事業(yè)單位或國有企業(yè)。根據(jù)需要,省財政可以從基金中安排一定的管理費用給受托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適應省引導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員隊伍、內部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等。

第三十三條 省引導基金實施過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省引導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根據(jù)本辦法制定省引導基金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各地可以參照本辦法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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