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號
頒布時間:2019-05-22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喀什地區(qū)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7〕4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已取消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喀什地區(qū)稅務局對本系統(tǒng)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進行了更新,現予以發(fā)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喀什地區(qū)稅務局
2019年5月22日
國家稅務總局喀什地區(qū)稅務系統(tǒng)實施的稅務
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審批 對象 | 審批 |
1 | 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第1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 納稅人 | 主管稅務機關 |
2 | 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第3款:“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guī)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p> | 納稅人 | 主管稅務機關 |
3 |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236項: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tǒng)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 納稅人 | 縣(市)稅務機關 |
4 | 對采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8條:“企業(yè)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yè)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yè)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p> | 納稅人 | 主管稅務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