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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標準、計征方式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6號

頒布時間:2020-07-2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標準、計征方式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0年7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7月24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標準、計征方式

及免征減征辦法的決定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促進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加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綜合考慮本省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影響等實際情況,對資源稅具體適用稅率、計征方式及免征減征具體辦法決定如下:

  一、按照資源稅法規(guī)定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稅稅目,其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具體適用稅率按照《湖北省資源稅稅目稅率表》(附后)執(zhí)行。

  二、資源稅法規(guī)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六個資源稅稅目:砂石、石灰?guī)r、天然鹵水資源稅實行從價計征;地熱、礦泉水、其他粘土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三、符合資源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下列辦法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具體減免稅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暫不計征資源稅。

  (三)納稅人開采尾礦,免征資源稅。

  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行申報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并將相關材料留存?zhèn)洳?。意外事故、自然災害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共伴生礦由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認定,尾礦由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認定。

  四、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稅務機關定期向同級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提供納稅人享受共伴生礦、尾礦等稅收減免情況,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在稅務機關送達書面函件的1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本決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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