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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湖南省稅務注銷管理辦法》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全省稅務注銷管理,優(yōu)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防范稅務注銷風險,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制定了《湖南省稅務注銷管理辦法》,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
2021年1月22日
湖南省稅務注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以及“多證合一”和“兩證整合”登記制度改革有關規(guī)定,按照“放管服”改革和注銷便利化改革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規(guī)范稅務注銷管理,優(yōu)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防范稅務注銷風險,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注銷是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或清稅申報的活動。
注銷稅務登記主要適用于未領取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照的納稅人向其批準設立機關辦理注銷前,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情形。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情況后,核準注銷并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注銷稅務登記通知)。
清稅申報主要適用于已領取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照的納稅人向其批準設立機關辦理注銷前,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稅的情形。主管稅務機關分類辦理清稅申報后,辦結清稅并出具《清稅證明》。
第三條 稅務注銷遵循權責明晰、便利高效、風險防范的基本原則。
權責明晰原則,主要是指明晰征納雙方辦理稅務注銷的權責關系,稅務機關、納稅人均依法履行法定的權利和義務。納稅人在提交申請前,應自主履行完成資料報送、納稅申報、結清稅款等所有涉稅義務。稅務機關在受理申請后,應嚴格履行注銷審核、即時辦結、限時辦結、調查核實等稅收職責。
便利高效原則,主要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斷優(yōu)化稅務注銷流程,提升稅務注銷辦理效率,增強納稅人申請辦理稅務注銷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為守法守信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稅收行政服務。
風險防范原則,主要是指稅務機關在日常工作中,應強化稅源監(jiān)管,依法征收管理,防范稅收風險,實現(xiàn)夯實征管基礎、加強日常管理與便利稅務注銷的有機結合。在注銷審核中,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查找涉稅疑點,提升工作效率,重點針對違法失信納稅人加強調查核實和依法處理,增強稅收執(zhí)法剛性,維護良好稅收秩序。
第四條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在湖南省內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通過信息變更辦理,不需辦理稅務注銷。
第五條 納稅人在接受稅務機關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或稅務檢查(含稅務稽查)期間,主管稅務機關不予辦理稅務注銷,待調查結案后方可辦理稅務注銷。
第二章 申 請
第六條 稅務注銷申請是指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說明注銷理由,提出注銷申請的活動。
納稅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稅務注銷申請,按照規(guī)定要求提交資料,并自主確認或聯(lián)系主管稅務機關協(xié)助確認是否存在未辦事項。經確認存在未辦事項的,應及時辦結未辦事項。
未辦事項主要是指納稅人應辦但未辦理或在辦但未辦結的涉稅事項。
第七條 納稅人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稅務注銷:
(一)發(fā)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前申請辦理稅務注銷;
(二)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但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請辦理稅務注銷;
(三)被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申請辦理稅務注銷;
(四)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跨省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應當在向市場監(jiān)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注銷;
(五)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申請辦理稅務注銷;
(六)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yè)務活動的,應當在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yè)務活動前申請辦理稅務注銷;
(七)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yè)經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應當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申請辦理稅務注銷。
第八條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稅務注銷前,應自主辦結以下事項:
(一)辦理各稅種(含基金費,下同)的納稅申報,結清應繳稅費款(含欠繳稅費款)、滯納金和罰款;
(二)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在年度中清稅注銷的,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當期企業(y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需進行企業(yè)所得稅清算的納稅人,應按規(guī)定辦理企業(yè)所得稅清算申報,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需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納稅人,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納稅人跨區(qū)域經營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結清經營地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
(三)適用“按預征率計算預繳稅款方式”或“按累計銷售收入比例分配稅款方式”繳納增值稅的跨地區(qū)經營總分支機構納稅人,辦理分支機構注銷時應當先取消該分支機構的增值稅繳稅方式認定;納稅人具有出口退(免)稅備案的,應當先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
(四)總分機構納稅人登記有分支機構的,應當先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
(五)應由納稅人自主辦理的其他未辦事項。
第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稅務注銷前,其個人投資者應當按規(guī)定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個體工商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稅務注銷前,應當按規(guī)定結清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納稅事宜。
第十條 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稅務注銷時,應按規(guī)定提交下列資料:
(一)《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或《清稅申請表》;
(二)經辦人身份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發(fā)票領用簿》;
(三)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決定原件(復印件);
(四)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復印件);
(五)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復印件);
(六)未驗舊的發(fā)票、未使用完的發(fā)票及稅控專用設備;
(七)破產企業(yè)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
對已進行實名認證的納稅人,免予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一)經辦人身份證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和《發(fā)票領用簿》;
(二)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決定原件(復印件);
(三)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復印件);
(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復印件)。
第十一條 已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領取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照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直接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提出簡易注銷申請,無需到稅務機關進行清稅申報,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清稅證明。
(一)未在稅務機關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
(二)在稅務機關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fā)票、無欠稅費(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
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通過省級信息共享平臺向稅務機關傳輸簡易注銷申請信息,稅務機關核實后通過省級信息共享平臺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反饋異議情況信息,協(xié)同辦理簡易注銷。
第十二條 未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機關領取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照的納稅人需要注銷的,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請辦理稅務注銷。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三條 稅務注銷受理是指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稅務注銷申請時依法受理和辦理相關事項的活動。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在受理稅務注銷申請前,應提醒納稅人辦結未辦事項,輔導納稅人依法提交、補正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銷應實行“一窗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的辦稅服務模式。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在受理納稅人稅務注銷申請前,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應在稅收征管信息化系統(tǒng)內查詢其是否屬于管轄范圍、是否已認定為非正常戶、是否存在未辦事項;受理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注銷申請前,應當確認其個人投資者是否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等。
納稅人不屬于管轄范圍的,應當告知納稅人向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
納稅人已認定為非正常戶的,應督促其就逾期未申報行為接受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存在欠稅的,依法追征稅款及滯納金。
納稅人存在未辦事項的,應一次性告知全部未辦事項內容,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未辦事項通知)送達納稅人。
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個人投資者未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應告知企業(yè)督促其個人投資者履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義務。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核對納稅人稅務注銷申請資料時,應按照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納稅人稅務注銷申請?zhí)峤毁Y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納稅人稅務注銷申請?zhí)峤毁Y料涉及的有關內容可以當場補正的,輔導納稅人當場補正后予以受理;
(三)納稅人稅務注銷申請?zhí)峤毁Y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補正的內容,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補正通知)。
第四章 即 辦
第十六條 稅務注銷即辦是指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稅務注銷申請后,確認符合即辦條件,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當場辦結稅務注銷,即時出具稅務注銷文書的行為。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在稅收征管信息化系統(tǒng)內確認無未辦事項后,當場辦結稅務注銷,即時出具注銷或清稅文書:
(一)未在稅務機關辦理過涉稅事宜的納稅人;
(二)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tài)、未領用發(fā)票、無欠稅費(滯納金)及罰款的納稅人;
(三)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tài)、無欠稅費(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發(fā)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和B級的納稅人;
(四)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tài)、無欠稅費(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發(fā)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控股母公司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M級納稅人;
(五)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tài)、無欠稅費(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發(fā)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屬省級人民政府引進人才或經省級以上行業(yè)協(xié)會等機構認定的行業(yè)領軍人才等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
(六)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七)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八)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納稅人。
第十八條 凡符合稅務注銷即辦條件的納稅人,若資料不齊,可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稅務機關可在其作出承諾后,即時出具清稅文書。對于在承諾的時限內未履行承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將其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納入納稅信用D級管理。
第十九條 凡符合稅務注銷即辦條件且經確認無未辦事項的,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稅務注銷申請后,應嚴格按照即辦程序在辦稅服務廳當場辦結。
第五章 限 辦
第二十條 稅務注銷限辦是指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稅務注銷申請后,確認不屬于即辦范圍,需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傳遞至稅源管理部門依法核實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情況或清稅申報情況,并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稅務注銷,出具稅務注銷文書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凡不屬于稅務注銷即辦范圍的注銷申請,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應于受理的當天將相應資料和信息傳遞至稅源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稅源管理部門通過稅收征管信息化系統(tǒng)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情況,重點核實納稅人欠繳稅費及滯納金情況。
對于稅收風險管理子系統(tǒng)存在疑點或日常管理過程中已掌握涉稅風險信息,決定下戶現(xiàn)場進行調查巡查的,稅務人員應按規(guī)定報稅源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進行稅務注銷調查巡查。調查巡查結果應當及時反饋稅源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稅源管理部門(分局、所、股)主要負責人對已辦結所有應辦事項的納稅人稅務注銷限辦程序進行終審,并將終審結果推送至辦稅服務廳,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根據(jù)終審結果及時向納稅人出具稅務注銷文書。
第二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在辦理稅務注銷過程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稅務注銷程序,并及時告知納稅人:
(一)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fā)票、非法制售或偽造發(fā)票等,需要移交稅務稽查處理的;
(二)需要實施反避稅調查的;
(三)需要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
(四)納稅人有欠稅費(滯納金)未繳納的;
(五)經依法核實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情況或清稅申報情況后,作出相關處理決定,但納稅人不履行相應義務的;
(六)其他法定中止稅務注銷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在稅務注銷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注銷程序終止:
(一)納稅人主動申請終止稅務注銷程序的;
(二)納稅人查無下落,無法實施稅務注銷的;
(三)注銷中止時間超過20天仍無法恢復注銷流程的;
(四)其他法定稅務注銷程序終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務注銷限辦,一般應于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納稅人的稅務注銷限辦,一般應于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如國家稅務總局對上述辦理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稅源管理部門是指直接承擔基礎管理和日常征收服務事項的機構和部門,主要包括省、市局第二稅務分局,縣市區(qū)局稅源管理股、屬地稅務分局(所)等,不包括未直接承擔基礎管理和日常征收服務事項的縣市區(qū)局稅源管理股。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征管信息化系統(tǒng)包括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tǒng)、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系統(tǒng)、金稅三期稅收風險管理子系統(tǒng)、一戶式征管查詢分析平臺等信息化系統(tǒng)。
第二十九條 已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的稅務注銷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全文有效
失效時間:2026年3月31日
失效原因:文件執(zhí)行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