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2號
頒布時間:2021-02-2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完善納稅信用體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4]21號)、《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fā)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現(xiàn)就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浙江省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其他類型納稅人包括: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個人獨資和個人合伙企業(yè),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非企業(yè)性單位。
二、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調(diào)整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guī)則。近三個評價年度內(nèi)存在非經(jīng)常性指標信息的,從100分起評;近三個評價年度內(nèi)沒有非經(jīng)常性指標信息的,從90分起評。
三、自開展2020年度評價時起,調(diào)整稅務機關對D級納稅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對于因評價指標得分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diào)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對于因直接判級評為D級的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兩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四、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guī)定的輔導。
五、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4月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審核調(diào)整,并隨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六、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墩憬€體工商戶和其他類型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4號發(fā)布)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七項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