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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解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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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時間: 發(fā)文單位:關于《關于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解讀材料

一、《通知》的納稅人包括哪些?

答:《通知》的納稅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

二、《通知》的征收范圍有哪些?

答:《通知》的征收范圍包括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三、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體適用稅額標準是怎樣的?

答:(一)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6.65元/污染當量、7.6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的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調(diào)整為7.6元/污染當量、8.55元/污染當量。

(二)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標準:2018年1月1日起,化學需氧量稅額標準為5元/污染當量,氨氮稅額標準為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

四、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jù)如何確定?

答:(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shù)確定計稅依據(jù)。

(二)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shù)確定計稅依據(jù)。

五、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一)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shù)乘以具體適用稅額標準。

(二)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shù)乘以具體適用稅額標準。

六、《通知》從何時開始執(zhí)行?

答: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市實施《環(huán)境保護稅法》,其中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適用稅額標準,按《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相關文件:

關于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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