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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國稅關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及有關事項的公告

頒布時間:2016-04-06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的有關文件精神,為保障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就我省建筑業(yè)、房地產業(yè)、金融業(yè)、生活服務業(yè)等試點納稅人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事項公告如下:

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前(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的試點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手續(xù)。試點實施前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行為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

試點實施前年應稅銷售額,是指試點納稅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提供營業(yè)稅應稅行為的累計銷售額,含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按下列公式進行計算:累計銷售額=應稅行為營業(yè)額合計/(1+營業(yè)稅稅率%)

按照現行營業(yè)稅規(guī)定差額征收營業(yè)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行為營業(yè)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yè)額計算。

試點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在計算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時,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額和應稅(服務)行為銷售額不合并計算。 

二、應稅行為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yè)的試點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三、試點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附件1),并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四、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標準(以下簡稱規(guī)定標準),且符合有關政策規(guī)定,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2)。

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不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五、試點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未按規(guī)定時限辦理相關手續(x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guī)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六、試點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發(fā)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10〕40號)的規(guī)定,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浙江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4月6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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