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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稅費征收過程中人民幣現金收付有關事項的通知

稅總辦函〔2021〕7號

頒布時間:2021年1月26日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局內各單位:

為保障納稅人、繳費人使用現金的權益,現就稅費征收過程中人民幣現金收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線下辦稅繳費服務場所(含辦稅服務廳、代辦機構等)應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提供收取現金、找零服務。

二、委托代征代收稅費的,稅務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形式,明確要求受托方設置人工現金收付通道。

三、各地稅務機關在大力推進“非接觸式”辦稅的同時,應當充分考慮不使用智能設備納稅人、繳費人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現的突發(fā)情況,滿足納稅人、繳費人以現金方式納稅繳費需求。

四、各地稅務機關社保(非稅)、收入規(guī)劃核算、納稅服務、征管科技等部門要加強協(xié)調、密切配合,確保人民幣現金收付渠道暢通,保證現金稅費收取后嚴格按照規(guī)范流程和時限辦理繳庫。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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