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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級經濟師:個人收入的調節(jié)與個人可支配收入的形成
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jié)或再分配的主體是國家或政府以及集體組織或社會團體。其中國家或政府是最重要的調節(jié)主體。
政府對個人收入的調節(jié)包括對個人收入的某種扣除和給予個人某種形式的收入兩個方面。首先,國家通常以稅收的形式強制地把個人收入的一部分集中起來,形成國家的財政收入;然后再將集中起來的收入以某種形式轉移支付給個人,形成個人的社會保障收入或福利性收入。
社會團體或集體組織對個人收入的再分配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個人將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以某種形式捐贈或繳納給社會團體或集體組織;另一方面,社會團體或集體組織再將其所獲得的收入以某種形式分配給個人,形成個人的福利性收入。
經過再分配或調節(jié)以后的個人收入就是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居民的個人可支配收入一般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用于購買各種商品和勞務,形成消費,余下的部分就是經濟學意義上的儲蓄,它既包括居民存金融機構中的儲蓄存款,也包括居民的手持現金。此外,個人所持有的各種債券和股票也屬于儲蓄的范疇。如果居民既是消費者,又是生產者,其個人可支配收入中還有一部分被用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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