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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性。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債權性
與其他債券一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guī)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持有債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權性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成股票之前是純粹的債券,但轉換成股票之后,原債券持有人就由債權人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可參與企業(yè)的經營決策和紅利分配,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轉換性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轉股權是投資者享有的、一般債券所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fā)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fā)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
可轉換債券兼有債券和股票雙重特點,對企業(yè)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國政府決定選擇有條件的公司進行可轉換債券的試點,1997年頒布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2001年4月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了《上市公司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規(guī)范、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fā)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選擇權的特征。一方面,投資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股,并為此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轉債發(fā)行人擁有是否實施贖回條款的選擇權,并為此要支付比沒有贖回條款的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選擇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資者和發(fā)行人的風險、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以內,并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對股票進行套期保值,獲得更加確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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