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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yè)有很多特殊的財稅處理,今天正保會計網校-開放課堂就給大家講解下房地產企業(yè)關于地下車庫的財稅處理,讓我們一起來看下吧!
一、地下車位的幾種情況
(1)有產權車位
(2)無產權車位即無法辦理產權證的地下車位
a.普通車位
b.人防車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guī)定: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優(yōu)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關于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的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和履行立約手續(xù)后,方可使用。已經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約手續(xù)的,應補辦立約手續(xù)。
第二條: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財產,平時使用應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交納使用費。使用國家撥款或按國家規(guī)定地方籌集的人防經費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門收費。
c.機械車位
二、地下車位的會計核算
(1)土地成本的分配
如果地下車位建筑面積屬于計容面積,則地下車位分攤土地成本;如果地下車位建筑面積不屬于計容面積,則不需要分攤土地成本。
《廈門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規(guī)定:同一個清算項目, 可以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全部分攤至計入容積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積中,對于不計容積率的地下車位、人防工程、架空層、轉換層等不計算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建筑安裝成本的分配:根據工程預算或結算情況,直接計入。
(3)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fā)間接費用的分配
按可售面積比例進行分配
地下車位應分攤成本=成本總額*地下車位可售面積/(地下車位可售面積+地上建筑可售面積)
(4)如果地下車位不能辦理產權,則視同公共配套設施,成本在可售面積中進行分配。
三、地下車位的企業(yè)所得稅處理
國稅發(fā)2009 31號第33條規(guī)定:
企業(yè)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的解答:
問:房地產企業(yè)利用地下設施修建了地下車庫,并將該車庫轉讓取得收入。根據國稅發(fā)2009 31號文件中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請問,文件中所稱“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是否指該車庫無論是否對外銷售,均一次性計入開發(fā)成本,待停車場出庫時,一次性確認收入而不能結轉成本?
答:根據國稅發(fā)2009 31號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同時,該文件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在開發(fā)產品計稅成本支出中。因此,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應計入開發(fā)成本,待停車場所出售時,一次性確認收入,同時不能再結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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