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問題】
納稅人在異地進行不動產租賃還需要預繳稅款嗎?
【回答】
1.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 小規(guī)模納稅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賃企業(yè)向個人出租住房、住房租賃企業(yè)向個人出租符合規(guī)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文件規(guī)定的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5. 北京市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qū)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的,采取統(tǒng)一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不在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的方法。
更多推薦:
Copyright © 2000 - m.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