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財產租賃個稅政策匯總!
1.財產租賃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0〕125號)
2.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3.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每次(月)收入額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月)收入額-允許扣除的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800]×20%
(2)每次(月)收入額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每次(月)收入額-允許扣除的項目-修繕費用(800元為限)]×(1—20%)×20%
4.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1)一個月收取一年的租金,算一次收入,實務中稅務機關放寬口徑按照每月收入為一次(詳見總局視頻)
(2)每個月收取租金,每月算一次收入
(3)不同租賃標的物(比如出租兩套房),分別算次數(shù)。
【例】某個人出租一套房屋,每月租金8000元,一次性收取12個月租金,則不考慮其他情況(應該減除4%的房產稅):
(1)按照政策,96000元為一次,則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96000×(1-4%)-800)×(1-20%)×10%=7308.8元
(2)按照放寬口徑或者每月收租金,8000元為一次,總共12個月,則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8000×(1-4%)-800)×(1-20%)×10%×12=6604.8元
(3)兩次租金相差個人所得稅:7308.8-6604.8=704元
5.有關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調整為:
(一)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
(四)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國稅函〔2009〕639號)
6.扣除項目
(1)納稅義務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jié)基金、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
(2)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取得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征稅時,除可依法減除規(guī)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還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xù)扣除,直至扣完為止。(國稅發(fā)〔1994〕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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