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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納稅方法?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10〕18號)第六條規(guī)定:“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并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營業(yè)稅,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第七條規(guī)定:“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第八條規(guī)定:“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第十一條規(guī)定:“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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