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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租賃與場地租賃的區(qū)別及稅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張美好 2019/12/31 17:53:5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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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土地使用權租賃與場地租賃有什么區(qū)別?對應的增值稅稅率分別是多少?

實務

答案:場地租賃就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及附屬設施一并出租,如果沒有地上建筑物及附屬設施則與土地使用權出租沒有什么區(qū)別。從稅務的角度看,都屬于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根據(jù)不動產取得時間的不同,增值稅稅率也有不同。如果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按照9%計算繳納增值稅。

《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三、其他政策

(二)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

(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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