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問題: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國稅地字〔1988〕25號)規(guī)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