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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停留不足24小時的,是否需要計入境內工作天數?
答案: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規(guī)定:“一、關于所得來源地
(一)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規(guī)定。
個人取得歸屬于中國境內(以下稱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公歷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于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公歷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p>
因此,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停留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入境內工作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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