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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預習:稅務行政訴訟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1/11/22 09:50:3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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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稅務行政訴訟

  納稅當事人不服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納稅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nèi)提出。納稅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nèi),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判決。

  【例題·多項題】下列各項中,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p>

  A.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

  B.稅務機關作出稅收保全措施

  C.稅務機關不予開具完稅憑證的行為

  D.稅務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的行為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申請。除了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行為外,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均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時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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