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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二十九、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
增值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一扣除項目
轉讓項目的性質 | 具體扣除項目 | |
新建項目 | 房地產企業(yè)轉讓: 扣除5項 |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開發(fā)成本: 包括①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②前期工程費;③建筑安裝工程費;④基礎設施費;⑤公共配套設施費;⑥開發(fā)間接費用 (3)房地產開發(fā)費用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加計扣除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20% |
非房地產企業(yè)轉讓: 扣除4項 | 上述(1)-(4)項 |
【關注1:開發(fā)費用】
【關注2: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1.房企: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2.非房企: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
存量項目 | 轉讓舊房及建筑物: 扣除3項 | (1)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繳納的有關費用 (3)轉讓環(huán)節(jié)繳納的稅金 |
轉讓土地使用權: 扣除2項 | 上述(2)、(3)項 |
1.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2.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3.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4.非直接銷售和自用房地產
即: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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