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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答疑解析:仲裁裁決效力的異議

2013/02/22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字體:  打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而仲裁協議必須由“雙方自愿”才能達成,既然雙方自愿怎么會有異議?請說明理由。

  解答:此處的裁定是針對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異議,而不是針對的仲裁裁決。所謂的異議是指的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并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是對原有合同的異議。

  例如:某購銷合同約定甲向乙提供A型產品,仲裁協議約定就A型產品的質量糾紛發(fā)生爭議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如合同履行中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將合同改為由甲向乙提供 B型產品,但是相應的仲裁協議沒有進行修改,當甲向乙提供的B型產品質量發(fā)生問題時,雙方發(fā)生糾紛。在商議解決方式時,甲認為仲裁協議沒有修改,還是針對的A產品,沒有針對B產品,因此原有的仲裁協議沒有效力,而乙認為,主合同的變更并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這就是屬于雙方當事人就仲裁協議的效力發(fā)生異議。根據規(guī)定,應該由人民法院對仲裁協議的效力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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