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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九: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一、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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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吸收合并(A+B=A);二是新設合并(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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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作出公司合并的決議是特別決議:
(1)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國有獨資公司: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應當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機人民政府批準。
2.通知和公告的時間——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3.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單選題】A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與B有限責任公司合并決議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債權人發(fā)出通知書,并予以公告。該公司已知債權人和未知債權人均有權在法定期間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根據規(guī)定,該法定期間為( )。
A.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
B.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
C.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
D.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公司合并的程序。根據有關規(guī)定,公司在作出合并決議后應通知債權人并公告。債權人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ㄈ┖喜⒏鞣降膫鶛?、債務。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一般有兩種: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財產和業(yè)務另設一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xù);二是新設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財產設立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樣。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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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l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加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ǘ┕咀再Y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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