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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分享:無權代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3/22 11:03:57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本人的追認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2)相對人的催告權和撤銷權

 ?、俅吒鏅?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诔蜂N權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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