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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微筆記:抗辯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3/22 11:28:12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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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

 ?、谵D(zhuǎn)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蹎适虡I(yè)信譽;

 ?、苡袉适Щ蛘呖赡軉适男袀鶆漳芰Φ钠渌樾?。

 ?。?)解除合同

  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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