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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分享:提存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3/28 16:15:59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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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債權人下落不明;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2.通知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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