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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二、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要求
1.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于企業(yè)注冊資本的25%.
2.經外商投資企業(yè)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guī)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yè)。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yè)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yè)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再質押。出質投資者與質權人權利、義務及質押合同的內容,適用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的規(guī)定。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者與質權人簽訂股權質押合同后,審批機關應自接到上述規(guī)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企業(yè)應在獲得審批機關同意其投資者出質股權的批復后30日內,持有關批復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未按規(guī)定辦理審批和備案的質押行為無效。
3.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要變更的股權進行價值評估,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作為變更股權的作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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