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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六章 企業(yè)破產法
知識點六、破產申請的受理二
2、破產受理的效力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法定的5項義務:
?、偻咨票9芷湔加泻凸芾淼呢敭a、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②根據(jù)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哿邢瘋鶛嗳藭h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④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莶坏眯氯纹渌髽I(yè)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相關考點】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yè)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yè)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將造成債務人的財產減少,必然影響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個別債權人清償,人民法院有權宣告該清償行為無效,依法予以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guī)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所謂故意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指上述當事人明知或應知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仍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通常,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向其發(fā)出通知或向社會發(fā)布公告,判斷當事人是否明知或應知破產案件已經受理。所謂不免除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是以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失的范圍為限。如果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雖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但債務人將接收到的清償款項或者財產全部上交管理人,債權人并未受到損失,則不必再承擔民事責任。
注意:這里“債務人的債務人”是指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既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也可以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成立的。“債務人的財產持有人”是指一切持有債務人財產的人,其持有債務人財產的原因,既可以是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合法占有,也可能因為其他原因而無權占有。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注意:此處所指的合同包括三個條件:①該合同成立;②該合同成立的時間必須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③該合同未履行完畢。
注意:這里的“管理人有權”是有限制的,債權人委員會成立后,管理人實施上述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zhèn)鶛嗳宋瘑T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其中的保全措施,既包括民事訴訟保全措施,也包括在行政處罰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如海關、工商管理部門等采取的財產扣押、查封等措施,還應包括刑事訴訟中公安部門、司法部門采取的相關措施。所謂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是指對無物權擔保債權的執(zhí)行,物權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的執(zhí)行原則上不中止,除非當事人申請的是重整程序。因為在破產清算和和解程序中,物權擔保債權人對擔保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其就擔保物的執(zhí)行,不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權益,不違反公平清償原則。
注意:解除保全措施,意味著在債務人的財產上施加的查封、扣押、凍結等決定失去法律效力,該財產的法律屬性恢復到保全措施實施以前的狀態(tài)。管理人有權接管該財產并將其納入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這是因為從對債務的清償角度講,破產程序相當于全體債權人進行的執(zhí)行程序,它不具備解決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爭議的功能,也未設置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程序。所以各國立法均規(guī)定,涉及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在破產程序之外正常進行。
?。?)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當除外,如當事人約定仲裁解決糾紛的,也應當以仲裁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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