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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預習:協議收購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1/14 08:31:2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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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四十二、協議收購

  (一)協議收購的概念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在證券交易所之外,通過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受讓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而進行的收購。

  1、協議收購的股份轉讓方是特定的股東。

  2、協議收購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己發(fā)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轉化為要約收購,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免除發(fā)出要約的除外。

 ?。ù藭r從協議收購轉變?yōu)橐s收購,按前述要約收購的規(guī)定辦理。)

 ?。ǘ﹨f議收購的程序

  1、擬訂收購協議。

  2、獲得批準。收購協議的各方應當獲得相應的內部批準(如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收購協議達成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3、委托中介機構保存股票與存放資金。協議收購的雙方可以臨時委托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并將用于支付的現金存放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

  4、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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