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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相關法律》學習之第一篇第四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1/10/21 15:35:31 字體:

第一篇第四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近幾年的考核分值并不多。一方面因為有一些新增知識點和變化的規(guī)定占了一部分的分值,另一方面加大了訴訟部分的考核分值。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有兩個救濟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學習的時候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看作一部法律來學,這都是民告官的問題,然后再考慮各自的特殊性。

  這里為了照顧教材順序,我不會在下一次講解就更新行政訴訟。也是考驗大家的循環(huán)復習能力。

  行政復議就是:相對人的申請→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學習規(guī)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

  重點掌握的內(nèi)容有:

  一、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肯定式列舉+否定性列舉+附帶抽象行政行為審查

  我們不需要去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范圍,只要知道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然后進行排除就好了。這是個小技巧。

  對于附帶審查的規(guī)定,不包括規(guī)章。時間記?。?0日、7日移送、60日。這就是單獨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時間,審查完之后,對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繼續(xù)進行。

  二、行政復議的幾方主體

  行政復議機關最大,審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爭議,還有一個看熱鬧的第三人。經(jīng)常有學員在這幾方主體上繞來繞去。這是行政復議的兩大難點之一,另外一個難點就是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程序相對簡單。

  被申請人永遠是作出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申請人是行政相對人,特殊情況下資格轉(zhuǎn)移。第三人是其他利害關系人。行政復議機關是被申請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具體怎么樣判斷?

  

  轉(zhuǎn)送管轄:從資源配置和效率的角度看,通常層級高的政府對于涉及更廣范圍的重要事務承擔責任,如果其承擔過多的像轉(zhuǎn)送這種職能的話,影響社會資源的整體效率,所以只限定為是縣級政府,而且只能針對特殊管轄的復議案件,受轉(zhuǎn)送的復議機關不能拒絕也不能再轉(zhuǎn)給別的復議機關。

  三、行政復議程序

  申請→審查→受理→審理→作出決定→執(zhí)行

  1、申請:注意一般復議期限和特殊復議期限。

  2、審查:審查哪些事項,不符合要求了怎么辦(超期不受理、逾期不補正視為放棄等等,自己總結記憶)

  3、審理:審理的六個方面具體又細分為哪些情況?

       審理期限(60日、法律規(guī)定少于60日除外),即特殊法律可以<60日,否則就按60日,沒有>60日的情況。

       審理方式(原則書面,必要時調(diào)查,重大復雜聽證)

       復議申請撤回,經(jīng)同意,撤回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實理由申請,違背真實意思除外。

       原則上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特殊除外(對比訴訟中的規(guī)定,有些差異)

       中止和終止★(非常重要的考點~)

       行政復議調(diào)解和和解的范圍

  4、決定


  

  四、稅務行政復議

  注意找和一般行政復議程序的不同點

  1、復議前置:征稅行為

  2、稅務行政復議管轄。國稅只能找上級,地稅可以有2個復議機關。特殊管轄是重點(84頁第一段)。

  3、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87頁一整頁

  4、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diào)解的具體范圍?!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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