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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指導(dǎo)]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物品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1/12/01 17:19:4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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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銷售情形稅務(wù)處理計稅公式
一般納稅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未抵扣進項稅額)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4%)×4%÷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提示】該固定資產(chǎn)的進項稅額在購進當期已抵扣
增值稅=售價÷(1+17%)×17%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
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3%)×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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