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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分享]股息紅利所得的征稅問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1/12/07 15:49:09 字體:

  一、個人

  1、居民納稅人: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發(fā)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分得的該股息屬于境內上市公司的,則應納稅所得額減半按照稅率20%征收,如果屬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稅率20%征收。

  取得境內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征稅,應納稅所得額減半按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果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屬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征稅,按稅率20%征收。

  轉讓股票,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轉讓非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非居民納稅人:

  征收規(guī)定與上面規(guī)定相同。但強調一點,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yè)

  轉讓股票、債券,按財產轉讓所得并入所得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居民企業(yè)直接投資于境內的居民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yè)從居民企業(yè)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lián)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益。(該收益都不包括連續(xù)持有居民企業(yè)公開發(fā)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l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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