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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委托加工業(yè)務,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稅務處理分下列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受托方已代收代繳消費稅
1.受托方
?。?)增值稅納稅人:計稅依據(jù)是不包括增值稅和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消費稅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代收時的計稅依據(jù)是本單位同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或委托加工的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定額消費稅)/(1-消費稅稅率)
2.委托方——收回時是已稅消費品
?。?)形成增值稅的進項稅額
(2)收回后用于生產的:如果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按照生產領用數(shù)量計算抵扣已納的消費稅。收回后用于銷售的:按規(guī)定繳納增值稅,但不繳納消費稅。
第二種情況:受托方(個人除外)未代收代繳消費稅
1.受托方
?。?)增值稅納稅人:計稅依據(jù)是不包括增值稅和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2)消費稅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但因為未履行代收代繳義務,被處以50%以上、3倍以下罰款
2.委托方——收回時是未稅消費品
?。?)形成增值稅的進項稅額
(2)補繳消費稅:已經直接銷售的:按銷售價格補繳消費稅,同時繳納增值稅。尚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按委托加工的組成計稅價格補繳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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