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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民法的法人、代理和訴訟時效制度(2)
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間接歸屬于該他人的法律制度。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義或自己名義為他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代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被代理人,也稱本人。與代理人實施民事行為的人,稱為第三人。
代理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為職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代理有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之分。狹義的代理僅指直接代理,即代理人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大陸法系各國一般僅承認狹義的代理。廣義的代理不僅包括直接代理,還包括間接代理。所謂間接代理,就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被代理人為民事行為。我國現行民事立法采用廣義的代理。
3.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或經由間接代理人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種類
1.根據代理權產生的根據不同,可以將代理區(qū)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又稱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所發(fā)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指基于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行為發(fā)生的代理。
2.根據代理人代理權來源的不同,可以將代理區(qū)分為本代理和復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權來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權的行為,或來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以及有關機關的指定,這種代理稱為本代理。復代理又稱為再代理,是代理人為了實施代理權限內的全部或部分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該他人稱為復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3.根據代理人進行代理活動的方式,可以將代理區(qū)分為直接代理和間接代理。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直接代理制度。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法律效果間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制度,即是間接代理制度。
(三)代理關系的終止
1.代理關系終止的原因。(重點掌握)
代理權終止的原因,因代理關系發(fā)生根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睹穹ㄍ▌t》對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終止的原因分別作了規(guī)定。
(1)委托代理關系消滅的原因
?、傥写黻P系消滅的一般原因
a.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c.代理人死亡;
d.代理人失去行為能力;
e.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為法人時,因法人消滅而使代理關系消滅o
?、谖写黻P系消滅的特別原因
a.委托人的自動介入;
b.委托人行使介人權或者第三人行使選擇權。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關系的消滅原因
a.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復行為能力,使代理成為不必要;
b.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
c.指定機關撤銷對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d.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2.代理關系消滅的效果(重點掌握)
(1)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權歸于消滅,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活動,否則即為無權代理。
(2)代理關系消滅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況下,應向被代理人或其繼承人、遺囑執(zhí)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務及有關財產事宜作出報告和移交。
(3)委托代理人應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證書及其他證明代理權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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