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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jié)擔保物權(1)
一、擔保物權概述
(一)擔保物權及其特點
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者權利上設立的他物權。在我國,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三種。
擔保物權的特征包括:
1.優(yōu)先受償性。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從屬性。擔保物權的設立、移轉及消滅,均從屬于債權?!段餀喾ā返?72條規(guī)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不可分性。擔保物權人在其債權未完全受償之前,可就擔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權利,擔保物的價值變化及債權的變化不影響擔保物權的整體性。
4.物上代位性。由于擔保物權是專以取得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目的的權利,因此當擔保物轉化為其他價值形態(tài)時,擔保物權的效力可及于擔保物的變形物或代替物?!段餀喾ā返?74條規(guī)定:“擔保期問,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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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除留置權外,都依當事人的合意(即擔保合同)而成立。擔保合同就是擔保權人和擔保人之間明確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擔保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因此其成立、效力適用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
1.流質契約的禁止。流質契約是指當事人在設立擔保物權時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債權人取得擔保物所有權的合同。流質契約因不利于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實現與平衡,而受到我國《物權法》的禁止?!段餀喾ā返?86條規(guī)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第21l條規(guī)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分為兩種,一種是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的無效,另一種是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自身無效。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雖無須承擔合同責任,但應根據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段餀喾ā返?72條第2款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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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根據《物權法》第173條的規(guī)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時的責任承擔?!段餀喾ā返?76條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四)擔保物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guī)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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