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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業(yè)與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二、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合并與分立的概念
1.公司的合并——吸收合并(A+B=A)和新設合并(A+B=C)
2.公司的分立——派生分立(A=A+B)和新設分立(A=B+C)
?。ǘ┖喜⑴c分立的程序
2.通知和公告
(1)公司合并時,應當自做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三)公司合并、分立后債權、債務的承擔
1.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2.公司分立時,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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