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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一、物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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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特征:
(1)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物
?、偎^特定物(如車號為XX的小轎車)是指具有單獨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除了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之外,集合物(單一物的總稱,如小轎車)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
?、诳腕w:主要是有體物(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還包括財產(chǎn)權利,主要體現(xiàn)在擔保物權中。
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權、地役權的客體,債權、股權、知識產(chǎn)權等權利可以是權利質(zhì)權的客體。
?。?)物權是支配權
①權利人對于物的控制狀態(tài),表現(xiàn)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權利人的意思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谖餀嗳藢ξ锟梢砸宰约旱囊庵惊毩⑦M行支配,無須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無須他人的意思和行為介入的情況下,直接支配其物并實現(xiàn)其權利。
?。?)物權是排他的權利
①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而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物權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對物權人的權利負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義務,物權人的權利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債務人(對比:債權是對人權)
?、谕晃镏喜坏猛瑫r成立兩個內(nèi)容不相容的物權。
?、廴绻麅蓚€同類物權同時并存,順位在先的物權人的物權優(yōu)先于順位在后的物權人的物權。
如:同一不動產(chǎn)重復抵押的,先登記取得抵押權的權利人具有優(yōu)先于其他抵押權人實現(xiàn)并獲得清償?shù)男ЯΑ?
(二)物權的效力——排他、優(yōu)先、追及、物權請求
1.排他的效力
?。?)所有權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所有權,即一物一權。
【注意】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所有權人可能是多個
(2)他物權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也不能設立兩個在內(nèi)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權。
(3)對世效力: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
(4)不可侵害性:物權人行使權利,有權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在物權受到侵害時,物權人可以針對任何侵害人主張權利,行使物權請求權。
2.優(yōu)先的效力
對外的優(yōu)先性——物權對債權的效力 | 對內(nèi)的優(yōu)先性——物權對物權的效力 |
1.基本規(guī)則是“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如:享有擔保物權的人與普通債權人相比具有在擔保物拍賣、變賣所得中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br /> 2.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債權優(yōu)先于物權(如:買賣不破租賃) 3. 同一物之上既存在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又存在著不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原則上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優(yōu)先于不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如:辦理了預告登記的商品房交付請求權優(yōu)先于未辦理登記的一般債權) | 1.性質(zhì)標準: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權優(yōu)先于其賴以設定的基礎性權利。所有權與在同一物上設立的其他限制物權相比,實現(xiàn)順序要居后。(如:用益物權設定后,用益物權應優(yōu)先于所有權) 2.時間標準:成立在先的物權能夠優(yōu)先實現(xiàn),即“時間在先,權利在先”規(guī)則。(如: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注意:前提是同類物權) |
3.追及的效力
?。?)一般情況: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無權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原物。
?。?)物權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絕對的:如善意取得制度
4.物權請求權——請求他人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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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權和他物權
定義 | 區(qū)別 | ||
權利主體 | 權利內(nèi)容 | ||
所有權 | 所有權(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的財產(chǎn)所享有的權利,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 | 所有人 | 完全物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
他物權 | 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td> | 非所有人 | 1.限制物權:一般只能對標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沒有法律的依據(jù)和所有人的授權,不能行使處分權。 2.有期物權:如果是通過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內(nèi)存在。在合同終止后,這種物權隨之消滅?!?/td> |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 | 擔保物權 | ||
定義 | 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權。 | 為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立的他物權。 | |
分類 |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 抵押權、質(zhì)權和留置權 | |
區(qū)別 | 支配的價值 | 實體物權(追求物的使用價值為內(nèi)容,是占有和利用標的物的實體的權利) | 價值權(不以對物的實體的利用為目的,而是支配物所蘊含的交換價值) |
權利性質(zhì) | 不以用益物權人對所有人享有其他財產(chǎn)權利為其存在的前提,不具有從屬性 | 從屬物權,它以擔保物權人對擔保物的所有人或關系人享有債權為前提 | |
存續(xù)期間 | 往往有明確的存續(xù)期間,通常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確定的 | 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債權實現(xiàn)時,擔保物權隨之消滅 | |
占有在權利行使中的地位 | 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 | 不必對物進行有形的支配,而以無形支配為滿足(特例:留置權、質(zhì)權也以對標的物的占有為必要,但這種占有是權利的保持和公示的方法) | |
物上代位性 | 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用益物權均將確定地、終局性地歸于消滅,用益物權人不得請求物的所有人以其他物替補。) | 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標的物毀損、滅失、被征用,可以從該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中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
3.動產(chǎn)物權、不動產(chǎn)物權、以權利為客體的物權
區(qū)別:
(1)動產(chǎn)物權的公示方法為交付。
(2)不動產(chǎn)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
?。?)以權利為客體的物權公示方法為或交付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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