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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六、擔保物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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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chǎn)或者權利上設立的他物權。
2.種類: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3.特征:
?。?)優(yōu)先受償性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但法律另有?guī)定的除外。
(2)從屬性
擔保物權的設立、移轉及消滅,均從屬于債權。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如: 最高額抵押)。
(3)不可分性
擔保物權人在其債權未完全受償之前,可就擔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權利,擔保物的價值變化及債權的變化不影響擔保物權的整體性。
【注意】債權部分消滅時,債權人仍就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對擔保權的“全部”行使權利。
【注意】擔保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
?。?)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chǎn)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
?。ǘ:贤?
1.流質契約的禁止
(1)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流押契約的禁止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chǎn)歸債權人所有。——流質契約的禁止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臒o效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自身無效。
(三)擔保物權的效力
1.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chǎn)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
2.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
(1)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①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四)擔保物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xiàn);(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guī)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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