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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
知識點二十六、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選擇)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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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或者發(fā)生不能履行情況的當事人可以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條件,通知對方解除雙方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
2.形式:協(xié)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單方的法律行為)。
3.法定解除的情形:(選擇題、綜合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商品房買賣為3個月)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俨话部罐q權:(教材343頁)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诔袛埡贤海ń滩?90頁)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4.合同解除的期限
?。?)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按其要求;
?。?)無法定或者約定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5.程序: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6.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ㄈ﹤鶆障嗷サ咒N;
1.法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下列債務均不可抵銷:
①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債務。(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
?、诤贤再|不能抵銷的債務。(如提供勞務的債務)
(3)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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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債權人下落不明;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通知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ㄎ澹﹤鶛嗳嗣獬齻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ㄆ撸┓梢?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注意】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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