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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八、限制和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的一般規(guī)定
證券機構從業(yè)人員 | 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上述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td> | |
出具審計報告、資產(chǎn)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的專業(yè)機構和人員 | “股票發(fā)行” | 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
“上市公司” |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 |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 1.(P71頁)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P71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shù)25%。 3.(P71頁)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將其持有的股份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td> | ||
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5%以上的股東 | 1.將其持有的股份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后6個月內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2.(P243頁)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3.(P243頁)以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在報告期內和作出報告、公告之日起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 |
發(fā)起人 | 1.(P71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P71頁)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 |
收購人 | (P247頁)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zhí)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zhí)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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