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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經濟師人力資源管理 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5/28 10:26:0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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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被派遣勞動者可以與勞務派遣單位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勞務派遣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的違法情形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

  (1)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2)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3)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4)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5)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6)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7)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務派遣崗位的范圍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違反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china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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