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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經濟師經濟基礎考試輔導第二十九章:物權法律制度

來源: 人事考試教育網 編輯: 2011/10/18 19:57:34 字體:

  第二十九章 中級經濟師考試物權法律制度

  一、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ㄒ唬┪餀嗯c物權法的概念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即法律將某物歸屬于某人支配,從而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法是指調整物的歸屬關系及主體因對物的占有、利用而發(fā)生的財產關系和歸屬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主要是指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ǘ┪覈餀喾ǖ幕驹瓌t

  1.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

  度。國家鞏固和發(fā)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fā)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fā)展權利。

  2.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3.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交付。

  4.取得和行使物權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1、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tǒng)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

  2.動產交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其他規(guī)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依照上述規(guī)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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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fā)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做、更換或者恢復原狀。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二、所有權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ㄒ唬﹪宜袡嗪图w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1.國家所有權

  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有: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但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無線電頻譜資源,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國防資產,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guī)定為國家所有的。

  2.集體所有權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法律規(guī)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設施,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3.私人所有權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ǘI(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是指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ㄈ┫噜応P系

  相鄰關系是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用益物權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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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是指多個權利主體對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做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ㄎ澹┧袡嗳〉玫奶貏e規(guī)定

  所有權取得可分為一般取得和特別取得,善意取得和拾得遺失物等財產取得方式是所有權的特別取得。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無償占有贓物、漂流物不是)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善意取得既可適用于動產,又可適用于不動產。善意取得中的受讓人須是善意的,不知出讓人是無處分權的人,否則不構成善意取得。涉及三方當事人:權利人、讓與人、受讓人。

  2.拾得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非故意拋棄而丟失的物品。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fā)布招領公告。

  三、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的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但也是一項獨立的物權,一般以不動產為客體。

 ?。ㄒ唬┩恋爻邪洜I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等農業(yè)生產。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上述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繼續(xù)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guī)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ǘ┙ㄔO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申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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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四)地役權

  地役權是指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四、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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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協(xié)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xié)議。

  2.最高額抵押權

  最高額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質權

  1.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2.權利質權

  權利質權是指以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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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五、占有

  占有是指人對物的實際控制和管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戈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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