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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購機構將從財政部門分離 最遲在明年一季度前完成

2002-12-28 10:41 經(jīng)濟日報·柴 今 【 】【打印】【我要糾錯
  隨著明年1月1日《政府采購法》的實施,我國政府采購工作也將依法理順采購管理體制。來自有關部門的消息表明,原來設在財政部門的集中采購機構和操作職能將從財政部門分離出去;分離確有困難的地區(qū),最遲也將在明年一季度前完成。

  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分設后,要劃清職能。職能劃分的基本原則是,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事務;集中采購機構作為執(zhí)行機構,負責接受采購人委托,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開展采購活動,不具有政府采購的行政管理職能。集中采購機構人員主要從有關部門抽調(diào)或者向社會招聘專業(yè)人才。

  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分別設立,是建立科學規(guī)范的政府采購制度的要求。有關部門指出,縣(市)一級的機構設置要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總的要求是,管理職能必須有機構承擔,沒有機構的要安排專人負責。是否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也要根據(jù)各地實際情況而定,不能為安排人員而設機構。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進一步明確工作要求,建立對集中采購機構工作業(yè)績和人員素質(zhì)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