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財政廳、省國稅局、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對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后有關預算管理及退庫程序問題,進一步作出補充規(guī)定。2004年全省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采取“省級承擔,分級退庫、年終清算”的原則。2004年當年內全省(不含廈門)實際出口退稅(以國稅機關開具的“稅收收入退還書”日期為準)超基數增量部分由省級財政統一承擔,以保證出口的穩(wěn)定增長。
從今年起(以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報關出口的貨物需從國庫退付的增值稅,國稅機關在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庫手續(xù)時,一律采取中央、地方按比例分別退付的辦法,即75%%部分就地從中央國庫庫款中退付,25%部分按分稅制財政體制就地從同級國庫庫款中直接退付。從今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稅稅額的調庫方式,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其中地方25%部分按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的出口企業(yè)預算級次辦理調庫。另外,年終省級財政依據實際退付情況分別與各設區(qū)市及縣(市)進行清算。
此外,出口退稅審批仍按現行規(guī)定,由設區(qū)市國家稅務局以上國稅機關負責審批,并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主管退稅機關應根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的出口企業(yè)地方預算級次,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及時錄入出口企業(yè)的出口退稅退庫預算級次,據此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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