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于2007年7月20日發(fā)布修訂后的《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規(guī)定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自2007年8月15日起減按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將分時段計算利息稅。具體規(guī)定如下:
一、利息稅的適用稅率由原來的20%調減到5%;
二、稅率調整后的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不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結付的利息統(tǒng)一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而是對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后分時段計算,并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征利息稅。
。ㄒ唬2007年8月14日前(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
1.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稅;
2.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二)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利息稅具體計算方法: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儲戶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 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屬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該儲戶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將其轉存,該存款轉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
三、對于外籍人員的儲蓄存款,屬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中的稅率征收利息稅;屬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當日)的利息所得,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與該外籍人員的母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xié)定中的稅率高于此次調減后的稅率的,應適用5%的稅率征收利息稅。